运货车撞伤老太 超市签名认可赔偿
七旬老太在超市购物时,被经过的运货平板车压伤右脚。虽然乐购称陈老太可能是自己不慎所为,但其工作人员签名认可的“情况说明书”却确定了其应负的责任。近日,在已支付医疗费6000多元的情况下,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七宝乐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还需赔偿陈老太各类损失8031.30元。
家住沪青平公路上的的陈老太,经常到七宝乐购购物。去年5月6日上午,她又去乐购购物时,遭遇超市内一辆装满食用油的大型平板车正在运货,陈老太躲避不及,被撞倒受伤。乐购工作人员见状,立即将其送到第六医院就诊。治疗后,乐购方自愿为陈老太支付了医疗费6000元,陈老太个人支付了2621.30元。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老太右足外伤,未达等级伤残。在之后的一段时期内,陈老太虽经打针吃药,但直至今日仍感右脚肿痛、行走困难。陈老太认为,自己受伤,乐购方负有全部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获赔全部损失,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2万元。
乐购方辩称,陈老太所指的平板车当时上面装满了油,车子很重、速度很慢。事发的经过很快,没有其他人看见,故有可能是陈老太自己推车撞到某个物体后反弹回来压到了脚。但出于诚信考虑,愿意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况且已经支付了6000多元医疗费,也不再主张。乐购方表示,由于陈老太的伤势未构成伤残,所以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老太在购物时,被乐购处工作人员推拉的平板车撞伤的这一事实已由陈老太提供的情况说明予以证实。虽然情况说明的内容系由陈老太自行书写,但乐购工作人员已在情况说明上签字,故应视为乐购对书写的事发经过予以确认。乐购方辩称陈老太在事故中存在过错,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乐购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陈老太的伤情虽未构成伤残等级,但考虑到其在正常购物时受伤,势必在精神上遭受了一定痛苦,故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关于陈老太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尚未实际发生,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陈老太可待该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此外,乐购方不要求处理已经支付的医疗费,予以准许。经审核确认,陈老太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621.3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2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800元、查档费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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