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UMA出手告倒“山寨”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19日 阅读:4144

  遭遇商标侵权起诉深圳某商户索赔六万

  广州日报(记者王纳)一度在网民中流传的众多“雷人”的“山寨”版商标中,就有不少以著名的“PUMA”为母本的山寨版。如今,因遭遇商标侵权,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简称波马公司)终于将罗湖商业城一家商户告到了法院。昨天,此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双方经调解,商户支付18950元结案。

  上诉:

  本地童装使用“豹图形”

  据波马公司方面称,其“PUMA”及豹图形商标是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但是却遭遇了许某的侵权。许某是香港居民,同时也是罗湖商业城一家商户的经营者。去年7月14日,波马公司对此进行了取证。当日,广州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随同广东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来到罗湖商业城二楼263,对该代理人购买商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

  之后,波马公司将许某告到罗湖法院,索赔6万元。庭审中,波马公司提交了公证所封存的被控侵权实物,包括4件童装,其中一件T恤与波马的商标有关。该T恤上有多个“豹图形”,服装标牌上也有一个“豹图形”及“PUMA及豹图形”组合。

  法院经过比对,认为波马公司公证购买的T恤上面的图形及文字标识,与波马公司的“豹图形”、“PUMA及豹图形”两个商标相同。

  一审驳回上诉:

  无法证明被告侵权

  但是,罗湖法院认为公证书能公证购买到侵权产品的事实,却并不能证明出售涉案商品的商家是许某经营的商店。公证书显示的购买地址为罗湖商业城二楼 263,销售方出具名片上的名字为谢某,单位为华某名店。而法院查明,据工商登记资料,许某的商铺经营地址为罗湖商业城263,名称则为伟某记商店。据上述认定,罗湖法院一审驳回了波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波马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波马公司认为,由于许某经营地点表述的混乱,导致一审法院没能查清完整的事实,从而认为波马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不能证明出售涉案商品的商家是许某经营的商店。

  昨天,法庭为双方主持了较长时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共识:许某支付18950元了结此案,同时承诺不再销售侵犯波马公司商标专利权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