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11年11月04日 阅读:1230

  案例:重庆某公司经理张某于05年9月1日用公司电脑向山东某公司发出e-mail称:我公司愿订购苹果5000公斤,19日内回复有效。此后,张某从西藏出差归来,发现山东公司回信:9月10日下午3点,贵公司e-mail收讫,同意,我方已备好苹果,随时发货。张某回信:因我出差,今日才看到回执,我们已不需要苹果,若以后需要,将优先考虑你公司。重庆公司与山东公司的合同成立否?该合同在何时何地成立?

  山东公司是否能向山东法院起诉重庆公司?(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合同成立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以起诉)

  ①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而合同是否成立的关键则在于,买卖双方之间所发出的要约与承诺的效力。《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可见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完整,要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要约对要约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21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邀请的一方作出意思表示的回应仅是要约,而非承诺,不能构成合同的成立。山东公司既在要约的有效时间内做出了有效地承诺,并已备货,合同已经生效,所以该合同成立。

  ②《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所以合同成立的时间是9月10日在山东成立。

  ③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管辖权)(被告住所地、合同成立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