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户口引发房产继承纠纷

发表时间:2012年04月11日 阅读:2163

  离奇户口引发房产继承纠纷

  导读:因抱养的男孩与自己亲生的小孩发生了房产继承纠纷,丈夫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产,男孩究竟有没有继承权引起了一家人的纠纷,于是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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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夫妻婚后久久未能生育,公公婆婆就做主为他们抱养了一个男孩,但是男孩抱来不久,小夫妻就怀孕了,生下了自己的女儿。丈夫因病去世后,留下了两套房产,男孩究竟有没有继承权引起了一家人的纠纷,于是诉诸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北塘法院审理了这起继承纠纷案。

  范新霞老太已经是已经将近80岁了,她的儿子朱晋明在2008年因车祸去世,她白发人送黑发人,自然是非常伤心,但没想到的是,还要为儿子的遗产纠纷打一场官司。

  朱晋明曾经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他和前妻陈某结婚五年,生有一个女儿,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于1985年离婚。1986年,朱晋明认识了沈丽,两人开始以夫妻名义同居,但是却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年,两人一直没有生小孩,抱孙心切的范新霞老两口比小夫妻还着急。1988年的一天早上,范老太在自家门口发现了一个被遗弃的男婴,想是别人知道自家没有男孩,特意遗弃在这里让自己收养的,范老太就高兴地把男孩抱回了家,给朱晋江夫妻俩抚养,取名叫朱凯。

  小夫妻俩有了儿子,心里也是比较高兴的,但不久沈丽发现,自己也怀孕了,这一下双喜临门,老两口也高兴得合不拢嘴,1989年,沈丽生下了一个女孩,取名朱倩。家里一下子有了两个孩子,小两口觉得手忙脚乱,照顾不过来,就把朱凯送到了范老太那里让老两口帮着抚养,自己专心抚养朱倩。

  转眼几年过去了,朱凯和朱倩都到了上学年纪,朱倩是早就报上了户口,但已经有了两个亲生女儿的朱晋江显然没有资格再为朱凯上户口,当时计划生育很严格,弄不好就连工作也丢了。可是没有户口,孩子就没法上学,这下就连老两口都急了,怎么也不能耽误孩子的前程啊?老夫妻俩也帮忙多方奔走,最后托了关系把朱凯的户口上在了自己的名下,为此,老两口还因为“违反计划生育”被罚了款,就这样,,在法律关系上,朱凯成为了老夫妻俩的儿子,朱晋明的兄弟,但事实上,朱凯一直称呼朱晋明两口子爸爸妈妈,称呼范老太老两口爷爷奶奶。

  天有不测风云,2008年,朱晋明因为车祸意外去世,留下了两套房产和三个子女,其中朱凯和朱倩还不满二十岁,正在上大学。因为继承遗产,范老太和儿媳沈丽起了纠纷,于是,范老太就一纸诉状将儿媳和三个孙子孙女都告上法庭,说自己生活困难,要求对朱晋明的遗产进行依法分割,并且说明,两处房产不属于朱晋明、沈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沈丽不应该作为被继承人配偶继承。

  对于婆婆的观点,沈丽反驳说,她和朱晋明属于事实婚姻,所以她当然有权继承遗产,其他遗产同意平分,但是朱凯不应该分到遗产,因为她和朱晋明不符合收养条件,朱凯事实上是由公公朱云江,婆婆范新霞收养的,而且朱凯长期也跟着老夫妻俩一起生活,是老两口的儿子,继承份额应该大大减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登记的户口信息、申报入户呈报表,朱凯是用朱云江孙子的名义申报户口的,即使当时户口登记为朱云江之子,也是为了朱凯能够报户口上学,之后,朱凯跟随朱晋明、沈丽一起生活,平时称呼朱晋明、沈丽为父母,称呼范老太为奶奶。而且朱晋明自己在单位的履历表中也写明其与朱凯系父子关系,朱晋明的墓碑上所刻朱凯为子,都可认定朱凯与朱晋明系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对朱晋明遗产继承的权利。

  而沈丽和朱晋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双方已具有结婚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所以,沈丽可先行分得共同财产的一半。

  现在,朱晋江留下的两处房产一处由沈丽居住,另一处商品房出租,由沈丽收租金。因此法庭从便利当事人的生产生活、维持房屋现存的使用状况考虑,判决两套房屋归沈丽、朱倩所有,由沈丽、朱倩支付范老太、朱凯等人归并款25万余元。(深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