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许霆的取款行为不构成犯罪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18日 阅读:2079

      2008年3月31日,许霆案重审结果宣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2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社会各界对许霆案争论不休,看法不一,但笔者认为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许霆案不存在“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知行为人的行为,而占有该财物。许霆的每次取款行为,都是按照正当的操作程序来进行的,其行为相当于每次向ATM机提出了取款1000元的一个申请,在ATM机接收到这个申请之后,经过他内部程序处理,批准了这个申请,继而ATM机就吐出了1000元。这个程序和在银行柜台由银行工作人员操作的取款程序无本质区别,交易记录都保存在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显然不符合“秘密窃取”的客观表现。许霆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不符合其他罪名的客观要件,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孟彦武律师

200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