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彦明案重审维持死刑原判
发表时间:2008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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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中国证券业死刑第一人”杨彦明重审做出判决,杨彦明被依法判处死刑。
杨彦明是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原总经理,因贪污6850余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于2005年12月13日一审被判处死刑。
随后,杨彦明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时,检方改变了对其贪污数额的指控,将其贪污数额减至6100余万元。据解释,检方在二审开庭前对400多张取款凭证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11张并非财务经理章蓉填写。杨彦明的代理律师提出,指控杨彦明巨额贪污的罪证来自同案犯(财务经理章蓉,被判6年),并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属于孤立证据;数额也忽大忽小,判处死刑不够慎重。2007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此后,法院将此案退回检方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今年初重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
杨彦明是银河证券望京西区营业部原总经理,因贪污6850余万元、挪用公款2500余万元,于2005年12月13日一审被判处死刑。
随后,杨彦明提起上诉。在二审开庭时,检方改变了对其贪污数额的指控,将其贪污数额减至6100余万元。据解释,检方在二审开庭前对400多张取款凭证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其中11张并非财务经理章蓉填写。杨彦明的代理律师提出,指控杨彦明巨额贪污的罪证来自同案犯(财务经理章蓉,被判6年),并没有其他有效证据,属于孤立证据;数额也忽大忽小,判处死刑不够慎重。2007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一审判决认定杨彦明贪污、挪用公款,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发回重审。
此后,法院将此案退回检方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之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今年初重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以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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