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不足的可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发表时间:2008年05月13日 阅读:1898

案情简介

20021223日,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小货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0341日,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型卡车在运输途中,驶入逆行道上,与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相撞,造成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货车司机受伤,车辆和货物受到严重损失。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全责。在这次事故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损失共计10万元。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请求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予配合。于是,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转请保险公司赔偿10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审核之后,赔付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保险金。同时,要求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权利转让书,将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处追回7万元保险金。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得知后,又找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2万元的余额。

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称: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全部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而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与保险公司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且履行了协议规定的义务。拒绝了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请求。

现在有2种意见:

1、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求2万元的赔偿。因为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将全部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同意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赔付7万元,视为放弃追偿余额的权利。

2、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转让追偿权,不影响其对保险金没有补偿的部分,继续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参考结论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补偿,它仍然有权继续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2万元的损失。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涉及保险代位求偿权应该在什么范围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第三人的清偿能力又不能同时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追偿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时,是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的继续追偿权,还是优先满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优先满足被保险人,然后,再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这才能体现保险的功能和损失补偿原则。

所以,在本案中,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部补偿,它仍然有权继续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追偿2万元的损失。保险公司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协议,不影响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

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转让了全部10万元损失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仅给付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8万元的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向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可否超过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也就是:保险公司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追偿9万元?

有人认为:允许保险人超过保险金额度行使代位求偿权,超额获得的利益应该退还被保险人。也就是:保险公司与迅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协议,追偿9万元,再将1万元退还华西感光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这样,既防止保险人不当得利,又有助于减轻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