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小产权”楼房起纠纷 法院判决买卖无效

发表时间:2008年10月04日 阅读:1499
    蓬莱的洪某6年前购买了邻村一套“小产权”楼房,因一直拖欠房款,被原房主章某告上法庭。日前,蓬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房屋买卖无效,洪某返还所占楼房,章某将购房款退给洪某。 

  2001年9月,蓬莱的章某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建居民住宅楼占地协议书,章某在该村建5层住宅楼。该楼房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由章某负责销售。楼房建成后,章某将所建楼房的一个单元卖给了邻村洪某,约定房屋价款为37000元。洪某当时付款 30000元,余款7000元给章某出具了一张欠条。章某将房屋交付给洪某后,曾多次找其追要余款,但洪某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付,房屋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今年1月,章某再次到洪某家中协商解决欠款未果,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诉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要洪某立即返还住房。经蓬莱法院合法传唤,洪某既不到庭,也不提出答辩。 

  法院审理认为,章某所建楼房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某村居委会,而洪某非该村居民,不具备购买诉争房产的条件。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章某与洪某所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章某返还3万元购房款给洪某,洪某将所占楼房返还给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