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保管物品受损不担责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30日 阅读:1035

  从“南京的彭宇案”到“天津的许云鹤案”,很多公众对做好事产生了恐惧,害怕好心惹上官司。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选取了一组案例对做好事者、受益者以及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责任进行讲解,希望能对读者在进行助人为乐时的权益保护方面有所帮助。
  无偿保管物品 意外受损不担责

  案情:米琪是一位集邮爱好者。去年,她因要到国外学习,便将多年来收藏的大量珍贵邮票交给好朋友玲玲代为保管。玲玲将邮票悉心包装后置于书橱中。一天,玲玲楼上住户家中的水管被冻裂,水流至玲玲家中,将书橱全部浸湿,致使米琪的邮票严重受损。回国得知邮票被损毁后,米琪十分伤心,将玲玲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说法: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无偿保管时,保管人无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米琪将邮票交给好友玲玲保管,双方对于保管费没有约定,按照生活习惯,朋友之间代为保管少量物品应认定为无偿保管。米琪邮票的毁损是因为玲玲楼上住户水管被冻裂引起的,这是玲玲无法预见到的,其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让人搭便车 赔偿责任可减轻

  案情:某天下班时,经同事莉莉的请求,李刚开车载她一起回家。在途中,李刚因闯红灯与一辆中巴车相撞,后中巴车逃逸。李刚只受了点轻伤,但莉莉却左腿骨折,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莉莉出院后,找到李刚,要求他承担部分医疗费用。李刚则认为,自己是无偿搭载莉莉回家,故不同意承担其医疗费用。因协商未果,莉莉一纸诉状将李刚告上了法庭。

  说法:本案涉及到“好意同乘”问题。好意同乘也就是通常说的搭便车,它是指搭乘人经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同意而无偿搭乘的行为。由于好意同乘实质就是助人为乐,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善良风俗原则,司法实践中均会酌情减轻驾驶者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刚在驾车过程中闯红灯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莉莉受伤,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构成一般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刚无偿搭载莉莉回家,构成好意同乘,故可酌情减轻李刚的赔偿责任。

  好心替朋友还钱 有权要求其偿还

  案情:去年元旦,芳菲经好友丹彤介绍向徐刚借了5万块钱,并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计息。借款到期后,因找不到芳菲,丹彤便自作主张替芳菲还了钱。之后,丹彤拿着芳菲向徐刚出具的借条,要求芳菲返还自己代她偿还的5万块钱。但芳菲却认为,其并没有委托丹彤代为还款。丹彤自愿替自己还款,应视为一种赠与,故不能再要求返还。法院审理认定丹彤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芳菲返还丹彤代为偿还的借款5万元。

  说法: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丹彤为了减少芳菲的借款利息损失和信用损失,主动为其还款,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我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5万元是丹彤为芳菲还款支出的必要费用,芳菲应予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