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喝酒驾车处罚标准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18日 阅读:3184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且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

  (1)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2)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那么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酒精测试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并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小于80毫克为饮酒后驾车;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车。

  很多人可能想知道,这大概喝多少酒会达到这个标准?有关专家根据标准大体估算了一下:20mg/100ml大致相当于一杯啤酒;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100mg/100ml,大致相当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

  落实到具体的白酒酒精度数,如果人体中每百毫升血液中含到100毫克酒精,不同的酒类的量化分别是:70度白酒约50克;60度白酒约75克;50度白酒约100克;40度白酒约150克,也就是一口杯的量;日本清酒约500克;红酒约600克;啤酒约3瓶或者6个易拉罐。

      目前,由于没有一个裁判标准,各地法院在审理醉驾犯罪案件时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各不相同。最高人民法院介绍,这类案件目前已经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介绍,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上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今后对于醉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黄尔梅:在目前这个刑法规定的前提下,这个罪名是最符合我们刑法规定罪行相适应的这个原则,用这种罪名来惩处醉酒肇事造成危害后果,能够严惩这一类的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醉酒驾车行为人如果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黄尔梅:同时要特别指出,对于此前醉酒驾车按照交通肇事处罚的案件要维持终审判决,不能再变动。这是法律稳定性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