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表时间:2016年04月18日 阅读:1285

刘某因通过QQ、阿里巴巴等网络途径售卖假冒品牌服装,而被罗湖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起诉,起诉书指控刘某销售假冒服装九万余元,查获的未销售服装货值近二百万元,数额巨大,其家属非常担心害怕。家属委托孟彦武律师后,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取证据,向法院提出以下主要辩护意见:

1、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91510元与事实不符,被告人已销售金额只有10690元,而非91510元,公诉机关所依据的证据,三张送货单中的两张实为进货单

2、 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未销售货值为1921415元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申请鉴定人出庭。

3 在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对涉案未销售物品的货值应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应得的收入为计算标准,即该假冒商品的货值为标准,而不应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为标准。 4、被告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 ,合议庭采纳了孟彦武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决被告人1年两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认罪伏法,家属对判决结果也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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