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无偿保管车辆丢失也要承担赔偿
发表时间: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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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某日凌晨,谢某开车到一家旅店投宿,旅店的值班人员叫谢某把车停放在旅店门口的停车场,并称绝对安全。谢某即将车辆停放在旅店门前,并锁上车门及防盗器,但没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旅店的值班员收取谢某70元住宿费后,即安排谢某入住。凌晨5时30分,当谢某退房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盗,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车被盗后,旅店以没收取谢某的车辆保管费,没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
[评析]
大兴区法院陈永河法官:本案中,旅店值班人员要谢某将车停放在旅店的停车场时,未向谢某提出停车要支付保管费,故该保管是无偿的。因此,旅店以谢某未支付保管费,保管合同关系不存在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谢某交付70元费用并入住旅店时,双方已建立起住宿服务合同关系。旅店应当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给谢某,由于旅店未尽保管义务妥善保管车辆,致使车辆被盗,旅店存在重大过失,尽管保管是无偿的,但依法律规定旅店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谢某没有把车辆方向盘的防盗锁锁上,对车辆被盗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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