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分析
大学教授在妻子指使下挪用公款
昨天记者获悉,某重点大学教授李深在妻子的指使下,挪用公款帮助妻子炒股,两人均被海淀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负责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过程中,某重点大学教授李深,利用职务便利,在妻子王兰的指使下,擅自要求合作的两所学校将进修班的30多万元学费,直接转入王兰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账上,并将收取的38000元现金学费交由王兰使用。海淀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李深、王兰进行起诉后,海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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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是否可索要赔偿
案情回放:
2002年底,王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两年孙某怀孕生下一男婴王某某。由于王某与孙某都系大龄青年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王某常年出车在外,又经常因为点小事吵闹双方感情淡薄。2007年初,孙某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并取得儿子王某某的抚养权。一审法院判决儿子王某某由王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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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前妻看女儿 抚养关系判变更
深圳律师:子女不是私有财产,但有的夫妻离婚后却不能正确对待探视子女的问题,因而引发纠纷。最近,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男方拒绝前妻探视女儿,被诉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
罗某与前妻陈某是2003年2月在泸县的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协议女儿由罗某抚养。后来,罗某与他人再婚,对11岁女儿的关心较少。更为严重的是前妻偶尔去探视女儿,罗某也不配合,甚至拒绝前妻探视,为此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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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生子 抚养权争夺纠纷案
[案情回放]
已近不惑之年的唐先生,和二十出头的陈小姐,搞起了婚外恋情,又生下一子。陈小姐决定对儿子进行人工喂养,没想到却遭到爱子情深的唐先生反对,双方于是产生矛盾。
2003年11月,唐先生一纸诉状将陈小姐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为了让儿子留在自己身边,陈小姐在法庭上据理力争。她称是唐先生有自己的家庭和女儿,非婚生子随其家庭成员生活必然对孩子不利。另外自身因身患疾病,无法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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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吗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6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7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是刘某的亲生女儿,刘某有义务抚养刘女。由于刘某在刘女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刘女起诉要求刘某支付其出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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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
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于2000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福利待遇归原告所有。离婚后,双方如约履行至2003年9月被告退休。后被告以退休金70%给原告后自己基本生活已无法保障为由,请求协商,原告不同意。2004年6月,被告采取挂失方式重新办理银行存折,同时将存折内原告存款1708元持为已有,并拒绝给付原告扶养费,为此,原告诉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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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合同纠纷的解决有四种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通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自行协商解决,或者通过调解即由民间组织根据自愿和合法原则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加以解决,这两种方式最省事、最简便易行。其次,依据合同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解决纠纷的方式,较之向法院起诉来讲,也利于案件的迅速解决和减少解决费用。当然通过诉讼解决虽然耗时长、费用高,但这却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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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斯通恩建材有限公司(简称斯通恩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四合永镇。
法定代表人:张凯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树新,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致诚玄武岩石材有限公司(简称致诚公司)。住所地,隆化县大坝乡。
法定代表人:丛志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隋国林,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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